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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檢察官法擬修改:明確檢察長的統(tǒng)一領導權

2017年12月22日 16:51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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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12月22日電 (記者 梁曉輝 高凱 張蔚然)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進一步明確了檢察長的統(tǒng)一領導權。

資料圖:河北中學生參觀檢察院。<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記者 翟羽佳 攝

資料圖:河北中學生參觀檢察院。中新社記者 翟羽佳 攝

中國現行檢察官法共17章56條,草案調整為8章76條,減少了9章,增加了20條。草案按照檢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遴選、任免、管理、考核獎勵和懲戒、保障等順序進行。

根據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guī)定,檢察長統(tǒng)一領導檢察院的工作。草案明確了檢察長的統(tǒng)一領導權,規(guī)定“檢察官在檢察長領導下開展工作,檢察長對所屬檢察官辦理案件進行指揮監(jiān)督,重大辦案事項由檢察長決定”。

對于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的任職條件。草案明確規(guī)定為“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應當具有法學專業(yè)知識和法律職業(yè)經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從檢察官中產生”。

草案明確擔任檢察官必須“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學歷條件方面,草案明確檢察官需具備全日制法學類本科以上學歷,原則上不再放寬學歷條件。

草案并明確將“辦案質量效率連續(xù)兩年不達標,不能勝任檢察官職務的”增設為免除檢察官職務的法定情形之一。

草案除保留原來規(guī)定的檢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以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職務,不得兼任律師,增加規(guī)定檢察官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不得兼任“仲裁員和公證員”。同時規(guī)定,檢察官被開除后,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jiān)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進行辯護的除外。

為體現檢察官單獨職務與行政職級脫鉤的性質和特點,《修訂草案》明確“檢察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草案將檢察官等級分為十二級,檢察官等級采取按期晉升、擇優(yōu)選升和特別選升的方式晉升。

草案取消了現行檢察官法“降級”處分種類。同時,根據中共中央改革精神和公務員法關于懲戒的規(guī)定,規(guī)定了延期晉升和暫停履行職務的情況。(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中國檢察官法 擬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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