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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典互動? | 為什么抵押權被稱作擔保之王?

2020年11月01日 12:45 | 來源:人民政協(xi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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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3日,全國政協(xié)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xié)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今天,委員們討論的話題是——讀懂、用好抵押權。


甲委員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通過設定抵押權,債務人可以在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情況下獲得資金,從而在不影響生產經營的情況下謀求擴大生產,這對企業(yè)來講無疑是盤活存量資產的好辦法。我國的抵押權制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fā)展而建立,1995年制定的擔保法,對抵押權制度進行了系統(tǒng)規(guī)定。從實踐發(fā)展看,抵押權制度對經濟發(fā)展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乙委員

     抵押權素有“擔保之王”的美譽,它以其不轉移物的占有,充分的使用價值而在實踐中倍受青睞。法律規(guī)定的抵押權內容有兩項,一是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二是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yōu)先受償權。變價充分權是指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合法方式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或者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充債務。


丙委員

優(yōu)先受償權也有兩層含義:一是有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就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優(yōu)先于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而受清償;二是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先次序之抵押權人優(yōu)先于后次序抵押權人而受清償。抵押權這種嚴格的程序性特點,保證了它在相當一定期間內的穩(wěn)定。這也是抵押權大受歡迎的原因。

丁委員

我一直關注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能不能抵押。民法典第399條明確規(guī)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均屬于不得抵押的財產范圍。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宅基地上的房屋,依然屬于不能抵押的財產范圍。關于農村存量資產的盤活問題,目前仍處在個別試點的方法摸索中,我們期盼有實質性的突破。

戊委員

      農村宅基地的抵押問題涉及到一旦債務不能履行,未來變現(xiàn)和流通的問題,確實需要謹慎和再研討。另外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是,民法典對抵押財產的流轉規(guī)定了新規(guī)則。過去,關于抵押期間抵押財產能否流轉的問題,長期存在爭議。物權法對抵押期間抵押財產的流轉采取的是限制原則,而民法典采取了不同態(tài)度。民法典第406條規(guī)定: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己委員

抵押財產的流轉帶來的影響值得高度重視。一方面,在該規(guī)則下,轉讓后抵押權人仍能繼續(xù)行使抵押權,大多數(shù)情況下于實體上并未對抵押權人造成實質影響,反而可以進一步刺激資產的流動,有非常積極的一面。另一方面,對金融機構則并非都是積極影響,在原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情況下,金融機構如需主張抵押權,將會在新抵押人身份識別、聯(lián)系地址確認、文件送達、起訴或提起仲裁等方面大量投入,這將直接影響到債權清收效率和維權成本,金融機構應對此有充分的應對措施和風險控制機制。

庚委員

另外一個需要關注的新變化是大家都非常關注的“抵押不破租賃”規(guī)則。民法典第405條規(guī)定: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與過去的規(guī)定相比,民法典對這一規(guī)則進行了完善:一是將物權法中規(guī)定的“訂立抵押合同前”修改為“抵押權設立前”,以此區(qū)分不動產和動產抵押分別適用的情況。二是增加了“轉移占有”的條件,以防止辦理抵押登記后,存在惡意串通倒簽租賃合同的情況導致法院審理和執(zhí)行中的難度增加。三是在抵押權設立后的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的規(guī)定。這些變化充分體現(xiàn)了立法的科學性和時效性,為立法者點贊。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抵押權 抵押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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