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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轉賬記錄債主卻說沒收到,誰在撒謊?
有轉賬記錄債主卻說沒收到,誰在撒謊?
浙江溫嶺檢察依法調查破解虛假訴訟
近日,浙江溫嶺一原告陳某領到了一張“不誠信罰單”。
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陳某明明收到部分還款,卻隱瞞事實仍以原欠條金額提起訴訟。這種虛假訴訟行為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擾亂正常的訴訟程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壞社會誠信。
經(jīng)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法院采納檢察建議并裁定再審,于近日作出再審民事判決,撤銷原生效判決,予以改判,并對涉案當事人陳某處以罰款8萬元。
是否還款說法不一
“檢察官,你看看這個判決書,他們明明是認識的!”
2023年2月,童某情緒激動地來到溫嶺市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尋求幫助,并向檢察官反映了一條虛假訴訟線索,牽出一起10年前的民間借貸糾紛。
2013年3月,童某向陳某借款50萬元,約定月利率2%,并出具了借條。阿文、阿平、阿遙3人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
因童某逾期未還借款,2013年12月,陳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童某償還借款50萬元及利息,并承擔律師費,阿文、阿平、阿遙3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4年5月,法院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童某償還原告陳某借款50萬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5日起按月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師代理費,被告阿文等3人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但童某告訴檢察官,當時陳某交錢時已經(jīng)預先扣除了4.5萬元利息,他實際拿到手的只有45.5萬元。而且開庭時,阿遙拿出轉賬記錄抗辯已經(jīng)歸還了31.5萬元借款。其中,阿平歸還了5萬元,26.5萬元則由阿遙匯入陳某指定賬戶應某處。但陳某只承認收到阿平的5萬元,并表示其不認識應某,未收到26.5萬元轉賬。由于阿遙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兩人之間的關系,一審時法院對該證據(jù)沒有采納。
走訪發(fā)現(xiàn)關鍵證據(jù)
“這些年我陸陸續(xù)續(xù)在還這筆錢,不該我還的,我不認!”童某表達了申請檢察監(jiān)督的想法。經(jīng)檢察官了解,一審判決后童某等人并未申請再審,這不符合案件受理條件。但考慮到該案涉及虛假訴訟的可能性很大,檢察官對該案進行了調查核實。
其間,檢察官前往銀行調取了陳某、應某的銀行賬戶明細,查明阿遙確實曾轉賬至應某賬戶26.5萬元。檢察官同時在溫嶺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取了應某的“浙江省基本養(yǎng)老保險歷年參保證明”,查實2009年11月至2014年期間,應某養(yǎng)老保險的繳費單位為陳某所開設的鞋料廠。
為了進一步證明兩人之間的關系,檢察官前往應某戶籍信息上登記的住址,但幾次均撲了空,應某一直未曾露面。直到走訪周邊鄰居時,一位大媽向檢察官透露了一條關鍵消息:應某在鎮(zhèn)上經(jīng)營一家推拿店。
掌握線索后,檢察官驅車前往尋找該店,經(jīng)過幾天努力,終于找到了應某。
“我就是給陳某打工的。那些錢陸陸續(xù)續(xù)分批打進來,我都取出來給他了。”面對檢察官詢問,應某承認,阿遙轉賬的那個指定賬戶就是在陳某的授意下辦理的,平常也都是陳某在使用。
取得應某證言后,相關證據(jù)一一得到印證。檢察官認為,上述事實有阿遙、應某、陳某賬戶明細及取款憑證、應某的歷年參保記錄及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陳某在原庭審過程中關于其不認識應某的辯解不實。結合阿遙庭審的辯解及應某的陳述可認定,轉賬給應某的26.5萬元就是歸還陳某的借款,原審認定的事實確實有誤。陳某的行為已擾亂司法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依法提出再審建議
2024年1月15日,溫嶺市檢察院依職權受理該案,并于1月25日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法院采納了溫嶺市檢察院的再審檢察建議,裁定對該案進行再審。
近日,經(jīng)開庭審理,法院認為,陳某在原審中隱瞞預先扣除利息及借款已部分歸還的事實,持借款金額虛高的借條起訴,導致原判決事實認定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判決撤銷原生效民事判決;原審被告童某償還陳某借款本金19萬余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5%的標準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律師代理費5055元;原審被告阿文、阿平、阿遙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同時,針對陳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還款事實的隱瞞行為,法院對其開出一張“不誠信罰單”,罰款8萬元。
“我們依法行使調查核實權,將‘三個善于’融入民事檢察監(jiān)督過程中,做到深挖線索、一案多查,力爭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回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新要求。”溫嶺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以來,溫嶺市檢察院立足法律監(jiān)督工作的基本定位,聚焦民間借貸、合同糾紛等虛假訴訟高發(fā)領域開展“檢護民生”專項行動,成功辦理虛假訴訟案件16件,移送其他院虛假訴訟線索28件。
本報記者 王春
本報通訊員 陶晨
編輯:李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