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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安委辦:3個月未能完成督辦事項要做出說明

2014年07月01日 09:10 | 來源:新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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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國務院安委辦下發(fā)通知,要求各地和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認真貫徹落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一廠出事故、萬廠受教育,一地有隱患、全國受警示”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跟蹤督辦機制,做好重特大生產(chǎn)安全事故調(diào)查報告有關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工作。

  一是明確督辦單位。生產(chǎn)安全事故調(diào)查牽頭部門在事故調(diào)查報告批復后,有關單位要及時下達有關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的督辦通知書。對特別重大事故,要以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名義下達;對重大事故,要以省級安委會辦公室名義下達。通知書要明確責任單位、工作任務和完成時限,并分別通知各有關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和事故發(fā)生單位,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

  二是明確整改時限。有關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和事故發(fā)生單位,接到事故督辦通知書3個月內(nèi),要將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的落實情況,書面報送發(fā)出督辦通知書的機構(gòu)。3個月內(nèi)未能完成督辦事項的,要做出說明,并向發(fā)出督辦通知書的機構(gòu)報送下一步落實的工作方案。

  三是明確銷號要求。國務院安委辦負責對特別重大事故督辦事項落實的指導、協(xié)調(diào)和督促,省級安委辦負責對重大事故督辦事項落實的指導、協(xié)調(diào)和督促。要建立跟蹤督辦機制,做好和地方政府督促檢查工作的協(xié)調(diào),對責任分工中的階段性措施要完成一項銷號一項,長期性措施要作為重點工作,持續(xù)抓落實。要建立督促檢查情況通報制度,接受輿論和社會監(jiān)督,確保各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落實到位。(記者 姜春媛)

 

編輯:曾珂

關鍵詞:國務院 安委會 督辦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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