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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人“紅通”二號人物李華波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2017年01月23日 10:34 |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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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實的證據(jù)鏈,使得法庭采信了許軼峰的證言,這一事實的認(rèn)定對李華波的判決起到了至關(guān)重要的作用。

2014年7月10日,新加坡法院最終以不誠實接受贓款罪判處李華波15個月監(jiān)禁,在服刑滿10個月、減刑5個月后,被遣返回國。

"紅通"2號嫌犯李華波被遣返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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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9日下午4點20分,在新加坡服刑了10個月的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jīng)濟(jì)建設(shè)股原股長李華波所乘坐的航班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落地,兩名公安人員押解李華波走出機艙。隨后,在機場,來自江西檢察機關(guān)的工作人員對李華波依法訊問后,宣布了對其的逮捕程序。

李華波自述:父親過世都不知道 后悔走上貪腐路

李華波,在百名嫌犯紅色通緝令名單上排在第二位。新加坡和我國之間沒有引渡條約,李華波出逃前又做了周密的準(zhǔn)備,他的成功遣返,在追逃方式、工作機制、國際合作等方面,都非常有典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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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華波(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原股長):國外這幾年天天打官司,坐牢,還不如回國了。就是后悔自己如果不做這個事,就不會到今天這個地步。像我家里的話,當(dāng)時我走的時候我父母也在,正是希望我在身邊的時候,給他們養(yǎng)老送終的時候,自己還給他們背個這么大的包袱。像我父親去年過世的時候我都不知道,我家人也不告訴我,這個事我真的是后悔,真的很難過這個事。>>閱讀詳細(xì)

李華波缺席 法院沒收其違法所得

早在李華波被遣返前,在積極和新加坡方面進(jìn)行合作遣返李華波的同時,我國還在李華波缺席的情況下,啟動了對他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我國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訴法,增加了一項規(guī)定,就是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根據(jù)這一程序,人民檢察院對在逃嫌犯在國內(nèi)外的贓款贓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沒收、凍結(jié)等申請,并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xié)助,請求相關(guān)國家執(zhí)行我國裁決。這項規(guī)定,也為我國對李華波違法所得案的審理提供了依據(jù)。

2014年8月29日,李華波違法所得案在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認(rèn)為,犯罪嫌疑人李華波涉嫌貪污犯罪,逃匿一年以后不能到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沒收李華波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申請。

2015年3月3日,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華波違法所得作出沒收裁定,沒收范圍包括轉(zhuǎn)移到新加坡的545.42萬新元涉案資產(chǎn)。

編輯: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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